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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16:04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校决定在目前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为了便于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我校为实现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的有关标准,紧密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实验室科学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审议,研究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我校的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个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本校直接从事实验室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经院系、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推荐,由校长聘任。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人员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实验技术的发展趋向,了解实验室工作、实验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坚持对学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对实验教学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

(一)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负责对我校实验室设置进行调整、撤销、合并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新增实验室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向、分配的论证、审议,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负责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审定,组织领导教学科研设备采购。

(六)负责实验设备年度维修计划的审议及实验设备的报废审议。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改革

(一)对学校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教学内容的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议、指导、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二)对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三)负责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的审批,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和评奖。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一)协调学校相关职能处、学院(部、系),对学校实验室方面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定。

(二)实验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决策意见。

(三)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大钢的建议,提出制定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四)对各院系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一)审定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对我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实验与设备管理部门作好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促进实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二)负责两年一次实验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对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设备利用率。

第十五条  沟通信息,交流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经验,负责宣传推广优秀实验教学成果,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服务好。

第四章  组织活动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到实验室工作第一线,对实验课及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实验室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每学年每位委员听课不少于6学时,并填写《实验室工作检查表》,送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九条 学校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工作组织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